SRC公司2700万洗钱案:高庭宣判纳吉获释不代表无罪

(吉隆坡2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在SRC国际公司的2700万令吉洗钱案,获高庭裁定“无事省释”,宣判获释不等于无罪(DNAA)。

高庭法官K.慕尼安迪是在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提出DNAA申请,作出上述判决。

总检察署是在本月11日,正式驳回纳吉针对3项新增洗钱控罪所提出的撤控申请,相关指控涉及SRC公司的资金高达2700万令吉。

在今日的庭审,沙菲宜则基于控方需时获取相关证物文件,加上需备妥证人的书面证词,因此,出于公正考量而向法庭提出上DNAA申请。

“DNAA”是指被告暂时被解除指控,但如果检方决定恢复指控,则将来仍可能因相同罪行被起诉。

法官在裁决时说,此案悬而未决长达6年之久,至今未有任何证人被传召供证,而是不断申请展期,这显示检方尚未准备好让案件开审。

“然而,检方至今仍未准备好在近期内进入诉讼,因为尚未收集并获取必要的文件证据,以作为指控被告的证据。

“审讯长期迟迟未展开,已让被告饱受折磨,失去了及时解决案件的机会。”

法官也指出,法庭注意到一项关键事实,即控罪涉及的指控可追溯至2014年;如今已是2025年,此案却仍未进入审讯阶段。

“基于上述因素,法庭认为最适当的裁决,是给予被告‘DNAA’,以让他暂时不再背负当前的控罪。

“实际上,这项DNAA裁决并不会对检方造成不利,因为一旦准备就绪,控方仍可继续提控。”

2019年2月3日,纳吉对3项洗钱控状均不认罪,否认通过3个名为“Amprivate Banking”的银行户头接收270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并要求进行审讯。

他被指于2014年7月8日在拉惹朱兰路大马银行集团大厦的大马银行犯下上述罪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高达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高庭在2020年宣判,挪用SRC公司4200万令吉罪名成立的纳吉,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

纳吉在联邦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维持他的定罪和刑罚后,从当天开始在加影监狱服刑。

他针对高庭的判决提出上诉,但遭上诉庭和联邦法院驳回。

接着,纳吉在2022年9月2日寻求特赦,特赦局过后予以减刑,监禁12年减至6年,罚款则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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