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影20日讯)加影持刀伤6人案的中国籍女大学生被告今天出庭面控8项控状,在加影地庭面对5项严重致伤他人及企图谋杀控状,被告表示明白及不认罪;同时在加影推事庭上,面对3项持械伤人控状,被告却仅表示明白,拒绝回应认罪与否。
来自中国湖南的24岁被告刘婷(译名)于早上9时18分,身穿橘色上衣和蓝色牛仔裤,双手被拷上手铐,被警方押抵加影法庭。
被告撞墙致脸青眼肿
被告步出警车时,面无表情也没有闪躲镜头,由于其脸部瘀青,尤其眼部也红肿,特别显眼,不禁让在场者议论纷纷。推事法汀达雅娜也询问被告脸部伤势从何而来,被告亲口说是撞到墙面所致。
被告的代表律师孙得景表示,当事人的父母在中国大使馆建议下,于2天前委任了他成为代表律师,因此截至开庭前尚未与被告正式接触。
一度误答认罪 母喧哗遭驱离
被告刘婷今早先被带往地庭面控,法官是诺玛斯都杜拉;在聆听通译员以中文朗读第一项控状后,被告表示明白,但被告在精神状态不佳情况下,一度误答认罪,使得出席庭审的被告父母错愕。
被告母亲更因在庭上制造喧哗,被庭警暂时驱离,代表律师孙得景则以被告头部有伤为由,表示或影响被告对控状的理解。
经通译员再三确认后,被告表示需要休息而被带离法庭,过了一段时间再返回法庭继续面控过程。
控严重伤人图谋杀
通译员重新以中文朗读5项控状,被告均表示明白及不认罪。
第一项控状显示,被告于本月13日上午11时39分,在加影大街一家缝纫和手工艺店,使用一把刀蓄意致伤一名女子叶翠英(音译,60岁),抵触刑事法典326条文(以危险武器严重致伤他人)。一旦罪成,可被判处坐牢高达2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二控状显示,被告于同天上午11时55分,在加影美景坊(Metro Point)底层的酸奶冰淇淋店,使用一把刀蓄意致伤一名男子依扎苏海米(27岁),抵触刑事法典326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坐牢高达2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三控状指,被告于同天中午12时,在士毛月路美景坊前方的十字路口,意图谋杀一名男子努鲁丁阿慕哈马迪(19岁),抵触刑事法典第307条文(企图谋杀),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处10年监禁及罚款;若造成伤害,刑期可达20年。
第四控状,被告于同天,相同时间及地点,意图谋杀一名男子莫哈末达尼斯(21岁),抵触刑事法典第307条文,罪成可被判10年监禁及罚款;若造成伤害,刑期可达20年。
第五控状,被告于同天,相同时间及地点,意图谋杀一名男子诺比拉阿莫(35岁),抵触刑事法典第307条文,罪成可被判10年监禁及罚款;若造成伤害,刑期可达20年。
须接受精神评估
代表律师孙得景以被告是一名24岁外籍的大马国立大学英文学系的在籍学士学生,被告父亲已支付大学学费,以此强调被告没有逃跑的理由。
他也表示,被告没有精神问题,在大马及其他地方也没有前科记录,要求法官让被告获允担保。
主控官费利杰弗瑞兰朱安副检察司表示,被告的案件受害者多达7人,并面对8项控状,其中更涉及谋杀罪性,不应获得保释,并提出援引刑事法典第342条文,让被告接受精神评估与治疗。
对此,法官诺玛斯都杜拉择定案件于9月19日过堂,不准被告保释,并且须在霹雳州红毛丹镇的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接受为期一个月的精神评估与治疗。
另3控状 拒回应认罪与否
另一方面,被告今日也在加影推事庭面对3项控状。
第一项控状显示,被告于本月13日上午11时39分,在加影大街一家缝纫和手工艺店,利用小刀致伤一名女子叶丽美(音译,53岁),抵触刑事法典324条文(持械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二控状指,被告于同天的中午12时,在加影士毛月路使用一把刀,蓄意致伤一名男子莫哈末达尼斯(21岁),触犯刑事法典324条文。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三控状,被告于同天的中午12时,在加影士毛月路使用一把刀,蓄意致伤一名男子哈斯兰(49岁),触犯刑事法典324条文。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听后表示明白,不过问及认罪与否,被告则沉默拒绝回应。(星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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