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首相署指出,总检察署正在考虑将那些企图自杀的人送往医疗机构寻求治疗,而不是视他们为罪犯。

首相署在前天(2日)通过国会书面答复,回应㐷莫国会议员诺阿兹丽娜的提问指出,政府已通过总检察署主动研究与企图自杀和教唆人们自杀有关的法律,目前在我国都被视为刑事犯罪。

诺阿兹丽娜要求首相说明,政府通过修改或废除刑事法典第309条文,在自杀未遂除罪化的进展。

首相署指出,由于截至201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各个年龄层的自杀未遂人数都在增加,因此总检察署主动采取举措,并认为需要更全面的解决方案。

总检察署的研究涵盖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于刑事法典第309条文(企图自杀)的刑事犯罪,第二部分则着重于刑事法典第305条文和306条文下的教唆自杀罪。

“目前,这项研究的第一部分正处于与利益相关者进行谈判的阶段。总检察署也在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建议,以便把自杀未遂除罪化,并将那些试图自杀的人送到医疗机构接受适当的治疗。”

首相署表示:“有关研究也会向英国、纽西兰、印度和新加坡有关自杀未遂的法律取经。”

在我国现有法律即刑事法典第309条文下阐明,任何企图自杀者可被判处最高可达1年的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刑事法典第305条文阐明,教唆任何未成年、精神病人或醉酒者自杀,可被判处死刑或最高20年监禁和罚款,而刑事法典第306条文阐明,教唆任何人自杀可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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