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政府料在本周宣布对完成2剂冠病疫苗者的放宽行动,而卫生专家建议,政府应对拒绝疫苗接种人士采取行动限制,如禁止进入商店及公共场所等。

此外,前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联合主席邱金福接受本报访问时指出,若政府把目前自愿式的疫苗接种计划改为命令(order)式,强制人民接种冠病疫苗,政府也有权对付拒绝接种疫苗者。

根据冠病疫苗特别供应委员会数据,截至7月18日,我国登记接种的人数为1902万3202。这意味,我国仍缺少约700万人登记和接种,无法覆盖2600万人口的社区。

莫哈末祖凯里:沙地禁参与朝圣到商场

马来西亚伊斯兰大学(USIM)医学与健康科学学院的公共卫生医师、副教授莫哈末祖凯里博士向《阳光日报》表示,政府或需要对这些拒绝疫苗人士提出某些限制,例如禁止进入场所和公共场所。

“日后需有严格的限制,例如沙地阿拉伯政府颁布禁令,禁止任何拒绝接种疫苗的人参加朝圣活动,同时从8月1日起禁止未接种疫苗的个人进入购物中心。”

他认为这做法可以保护许多人。

邱金福:可援引342法提控

至于在法律行动方面,邱金福接受星洲日报访问时说,政府目前有权援引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342)法令,把拒绝接种的民众控上法庭,不过前提是必须把现有的自愿接种疫苗计划变成强制性。

他指出,就算没有紧急法令,现有的法律也可以对付拒绝接种冠病疫苗的人,不过必须符合条件。“这不是简单的是或不是的问题。”

也是人权律师的他说,342法令第11条文是阐明疫区的宣布。11(1)条文说明,如部长相信在马来西亚的任何地区有传染病爆发,或任何地区有传染性疾病流行的威胁,可根据颁布该地区为受感染地区。

“政府已做了这一点。去年,我国所有州属都已经成为受感染的地区。11(2)条文阐明,部长可通过根据本法制定的条例,规定应采取的措施,以便控制或防止任何传染病在受感染地区内或从受感染地区传播。在过去,卫生总监也已经发布了这个条例。”

他指出,11(3)条文则阐明,在部长通过宪报颁布有关地区为疫区的有效期间,授权的官员可以指示居住疫区的任何人或阶层或群体(a)接受治疗或免疫,(b)根据情况所定的期限,接受隔离、被观察或被监测;(c)授权官员可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控制疾病。

他说,第11(4)条文表明,经授权的官员有权合法使用武力,如需要可以使用辅助,以及可使用的任何方式,足以让人民遵守第(3)款下发出的指示。

“在这项条文下,如果我说你必须去治疗或免疫,你不合作,我就可以使用任何适用的条文(第4款参考第3款)。此外,在第11(5)条文阐明,任何人拒绝遵守根据第(3)款发出的任何指示,即构成犯罪。”

有鉴于此,他指出,在这个法令下,一旦政府做出了规定人民接受治疗或者免疫,任何拒绝遵守者都可受到对付。

“该条文虽然没有特别阐明接种疫苗(vaccination),但是免疫(immunisation) 是相同的词。”

他说,根据条文,首次违例者可面对被判处最高两年监禁、最低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LEAVE A REPLY

Please enter your comment!
Please enter your name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