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丹18日马新社讯)一名前推事知法犯法,在3年前向一名商人索取及收受贿金,以作为不让对方沦为阶下囚的条件,结果今日在地庭被判6项控状罪名成立,合共处以58年监禁及罚款105万令吉。

法官拿督阿末赞扎尼谕令之前在立卑和劳勿任职的阿敏沙苏(41岁)的坐牢刑期同期执行,意即他只须服刑12年,以及若被告无法缴还罚款,则再须以入狱72个月取代。

不过,法官批准被告暂缓执行入狱和罚款刑罚的申请,以让他向高庭提出上诉,并将其保金由2万5000令吉提高至5万令吉,外加一名担保人保外,以及交出护照予法庭保管的附加条件也延长,直到上诉审结。

阿末赞扎尼在下判时说,被告的宣誓自辩仅是事后补记及空洞的否认,这无助挑起所有控状的合理疑点。

他提到,法庭在研究各方的证词和陈词后裁决,所有15名控方证人尤其是最后一名证人(SP15),也就是被指行贿的商人哈山巴斯里的证词,可被采信及无懈可击。

“被告供称,他于2019年10月22日身在SP15的店附近是为了买水,这是法庭在自辩阶段首次听闻的说法,此事不曾在任何控方证人供证时提出假设或挑起。”

“被告受伤的证词也不曾向查案官挑起或提出假设。法庭也认为,辩方陈词说,被告的口头证词不曾同意索取或收受贿金,这并无根据、不合理及无法被接受。”

控状指出,被告于2019年7月5日至10月22日之间,在立卑和劳勿一带向哈山巴斯里索取10万令吉及收受11万令吉的贿金,据称是作为只判处这名被控拥有私烟的男子罚款,而非坐牢的条件。

他被指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及17(a)条文,以及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的最高刑罚是坐牢20年及罚款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另外,代表被告辩护律师雷尔出庭的律师马赫拉治在求情时恳求法庭从轻量刑,因为患有哮喘病的被告已给予反贪会充分的合作,以及没有严重的犯罪记录。

“被告也从2019年起被停职,现在只领半薪,为了糊口,他在吉打双溪大年帮忙他的伯父耕田。”

不过,来自反贪会的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要求法庭判处相应的刑罚,以及必需起着杀鸡儆猴的作用,因为本案经过完整的审讯和被告是蓄谋犯罪。

他指出,被告未使用中间人,反而是亲自见SP15收钱,显示他本身毫无羞耻心,以及是贪得无厌,因为在得知SP15二度被控后,眼见有机会勒索受害者。

“被告还致电SP15和搬出彭亨检控主任的名字,并威胁SP15,如果不给贿金就会坐牢,被告可说是‘监守自盗’,被告已让司法体制和公务员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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