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资深律师丹斯里沙菲宜4项洗钱和报假税案的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加米尔说,控方的证人完全无法证明被告涉及洗钱,包括有关不法款项从何而得。

他下判时精简的说,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从所谓的非法活动中牟利。

“相反的,控方第8号证人,即反贪污委员会的查案官莫哈末法利在交叉盘问时已证明,没有任何非法活动显示被告是透过支票收受这笔款项,以及所收受的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法官强调,控罪是与控方的证人息息相关,由于无法证明所谓的非法活动,因此可能不存在非法活动的收益。

他说,由于控方无法证明被告通过收取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950万令吉款项,以及向内陆税收局报假税获得非法收益,因而宣判被告4项罪控皆表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法官说,控方证人的证词也没显示,纳吉或任何人士的上述不法活动染指有关款项,特别是收受款项的时间点最为重要,以鉴定有关款项是非法收益。

“犯下相关罪行的时间点必须如同控状所指,是当时或之前从非法活动中收受利益;第一和第二控状指的收受利益日期,是2013年9月13日和2014年2月17日。”

尽管如此,他说,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何时收受相关利益。

针对第三和第四项罪控,即报假税,法官说,两项罪控也无法佐证,并未如控状所指在2015年3月3日及2015年6月29日犯下相关罪行。

法官也提醒控方,控方的指控较为倾向于所得税法令第112及113条文(违规和逃税),而非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 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下的罪行。

“从我手上的所有证词看来,要谕令被告针对4项控状出庭自辩是站不住脚的,即使谕令他出庭自辩,被告甚至选择保持沉默,我也不准备裁定被告罪成。”

法官接着宣判被告表罪不成立,并谕令将100万令吉的保释金和护照归还沙菲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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