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央22日讯) 4名中国籍男子因无合理理由持有破屋行窃工具,今日在加央推事庭面控时当庭认罪,被判处监禁14天及罚款250令吉。
推事努鲁娜塔莎谕令,4名被告——陈玉峰(52岁)、彭永健(46岁)、刘华仔(51岁)及王江华(45岁),均为译音——的监禁刑期从被捕日(5月13日)起计算。若无法缴付罚款,每人须以两个月监禁代替。
根据控状,4人被指于5月7日晚上7时30分至5月8日早上7时30分之间,在加央武吉卡雅英达花园6路,共同持有包括4根铁铤、活动扳手、切割器、老虎钳、螺丝刀,以及一柄经打磨、疑用作万能钥匙的“T”型工具等破屋行窃工具。
4名被告的行为触犯《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8(i)(ii)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最高250令吉罚款,或最高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本案由副检察司东姑鲁凯雅主控,4名被告均无代表律师。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