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马新社讯)地庭宣判,涉嫌收受2万1500令吉以放过在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klia2)抵触移民条例的外籍人士,而面对17项控状的一名移民局官员无罪释放。

法官罗兹娜基于控方在去年7月的举证最后阶段,无法证明莫哈末阿礼端表罪成立,进而判如上述。

“控方无法针对17项主要控状及3项替代控状证明表罪成立。有鉴于此,被告应获无罪释放,无需出庭自辩。”

罗兹娜今日在其判词理由说,控方证人的证词机构存有许多漏洞,尤其是两名移民局官员的证词,即第11名控方证人慕哈末哈京,以及第27名控方证人兼此案的共犯诺拉茜京。

“没有关于他们(上述两名证人)职务表的确凿证据,据说那是证明他们按照被告的指示以接收酬劳的重要因素。”

针对替代控状,罗兹娜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获得第11及第27名控方证人批准从klia2国际出境处离开的乘客,是抵触移民条例的外籍人士。

“控方无法证明第11及第27名控方证人接收的金钱,是释放在移民法令之下犯罪的外籍人士离境的酬劳。”

此案从2021年9月开审,多达31名控方证人出庭供证。

根据控状,莫哈末阿礼端被控从一名女子接获贿款作为酬劳,协助在1959/1963年移民法令(155法令)之下犯罪的外籍人士,在没被采取法律行动的情况下通过klia2国际出境处离开。

控状指出,被告于2020年7月25日至11月11日期间,在Jalan Tasik Utama 7, Medan Niaga Tasik Damai作出上述罪行;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24(1)条文下被治罪,可被判监禁最长20年,罚款不少于贿金总数或价值的5倍。

至于3项替代控状,诺拉茜京和慕哈末哈京通过被告汇款,分别在2020年8月1日及2日各别接收5850令吉和500令吉作为上述相同目的的酬劳。

鉴于此,他在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5(3)条文下面控,可在相同法令第25(4)条文之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长2年获罚款1万令吉,获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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